复旦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邱悦发布时间:2020-07-14浏览次数:357

(201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简称 复旦民族联)是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在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指导下和校党委领导下的少数民族群众团体,由本校的少数民族教工组成。
  第二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指导方针,协助学校做好本校的民族工作,当好学校联系少数民族教工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为加强民族团结、为全校少数民族教工、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准则: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及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民族联的工作和活动。一切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
组织本会会员和少数民族有关人士,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提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觉悟和政策水平;
  2.
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智力优势,围绕发展本市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向市民宗委、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
  3.
协助校党政领导宣传、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民族事务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学校的特点,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增进民族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作用;
  5.
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联络感情,推进社区民族工作;
  6.
密切联系少数民族教工,切实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有关党政部门反映,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复旦大学少数民族教职工(包括在职与退休者),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等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定期交纳会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协助本会开展民族工作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领导机构是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在校民族联委员会(简称“校民族联大委会”)下设邯郸、枫林校区分委会。校大委会和校区分委会由组织推荐或会员大会推选产生。各设会长1人,副会长23人,委员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校大委会主持本会总体及日常工作,两个校区分委会接受校大委会领导,分头负责两个校区的民族联工作。校大委会和校区分委会的每届任期为5年。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领导中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对本校少数民族工作有一定经验的前任负责人为顾问。
  第十条 为了加强委员会与会员的联系,本会在校区分委会下设立若干联络小组,并设正副组长各1人。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的起草事宜;

  2.商定本委员会的分工;
  3.
制订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事项年终总结;
  4.
征求会员对各项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5.
重大事宜向学校统战部门请示。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学校行政通过校党委统战部拨款;

  2.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项:
  1.
组织少数民族教职工学习会、座谈会、社会考察等活动;
  2.
慰问因病或生活较困难的会员;
  3.
捐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及学校公益事项;
  4.
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办法:委员会委托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并每年一次向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学校统战部门核准生效,并报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