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发布者:贝一冰发布时间:2020-07-14浏览次数:706


(2018年7月21日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Youth Intellectuals Friendship Association,缩写是SYIFA。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各界党外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表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民间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本市各界党外知识分子之间,以及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团结、交流和合作,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利益要求;

(二)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支持会员围绕中心,建言献策;

(四)开展社会服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组织各类活动,开展联情联谊;

(六)积极搭建平台,培养、输送优秀党外代表人士;

(七)鼓励会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统战性的学习宣传、建言献策、社会服务和联情联谊等活动。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以本市无党派人士为主体,民主党派成员等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5%。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新提名的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继续提名的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有参政议政能力和意愿,热心社会活动,有奉献和服务精神,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工作和生活基础在上海。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相关组织或理事等推荐;

(二)填写会员人选登记表;

(三)知联会秘书处初审;

(四)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少于两次,以及未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尽义务,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均为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5%。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20%,且为单数。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协商决定下届会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届中调整增补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秘书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经秘书处通过,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上海市社团管理局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审查。经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8年7月21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由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