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归侨身份确认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贝一冰发布时间:2020-07-24浏览次数:473

2015年)

  

第一条 为保障归侨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归侨身份确认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曾经在国外定居的本市居民申请确认其归侨身份。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负责归侨身份确认和《上海市归侨证》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承担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的受理和《上海市归侨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归侨:

(一)申请人曾经在国外定居,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关在国外定居的认定详见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的,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经具有华侨身份或者本人取得国外合法居留权并持中国护照入境的。

(三)申请人或者关系人的档案中有其曾经在国外工作或生活一年以上的记录,并且申请人于19661231日前回国定居的。

第五条 归侨身份确认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除了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市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申请人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的归侨身份已由外省市政府侨务部门确认的,应当提供省或直辖市政府侨办颁发的归侨证或者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曾经加入外国国籍,后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且已恢复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复印件;

(六)市政府侨办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第七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由市政府侨办确认。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政府侨办应当予以确认,并通知受理部门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侨办的确认意见,将《归侨身份确认通知》送达申请人。

归侨身份确认的时限为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除外。

第八条 归侨身份确认的申请存在下列情况的,市政府侨办可不予确认或者中止确认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受理部门、市政府侨办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申请人未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第九条 受理部门将为已确认归侨身份的申请人制作《上海市归侨证》,归侨证制作时限一般为《归侨身份确认通知》签发日期后的三个月内。

通过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程序在本市落户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部门申请办理《上海市归侨证》。

第十条 《上海市归侨证》损毁或者遗失的,申请人可以向受理部门提出换发的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为申请人换发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828日起执行。